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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01 22:35:59 作者: 金博体育苹果app/锯材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依法事先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木采伐,应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无证采伐和不按采伐许可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制止并查处。

  (二)加强完善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和严格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管理,规范和适度放宽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公益林采伐应严格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可以采伐,其余公益林只能实施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规定。严禁将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作为短周期工业料林审批主伐。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落实对商品林与公益林、人工林与天然林、国有林与非国有林、林地上林木与非林地上林木等的分级分类采伐管理措施。

  (三)规范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要完善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严格林木采伐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突破年采伐限额审批发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可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采伐除外),以及低产低效林更替改造采伐,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出现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森林病虫害而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以及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应在先行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全面采用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采伐许可证,建立采伐审批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要完善林木采伐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采伐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发生“吃拿卡要”现象。

  (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林木采伐人是依法采伐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实施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采伐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属地内其余林木的采伐监督。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采伐审批发证和限额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采伐审批时应明确采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集体(含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下同)人工商品林采伐由采伐人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以采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做好指导与服务,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伐后检查。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告知采伐人林木采伐法律规定、依法采伐主体义务、违法采伐法律责任以及采伐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利用互联网、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采伐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采伐监督管理措施,坚决依法制止、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行为。

  (一)继续执行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集体人工用材林实施主伐的最低年龄继续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相关规定。采伐经济林、薪炭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对已取得采伐指标的,可在符合采伐规程的条件下联合集中采伐;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人工用材林主伐可开展采伐权拍卖。对承包到户的人工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

  (二)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分配下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乡镇、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分配情况要利用互联网、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上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集体和个人采伐限额分配下达到乡(镇),以方便林农群众申请采伐和组织生产。严禁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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